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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内部会计稽核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防止会计核算工作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第二章 内部会计稽核的内容第三条稽核各类凭证: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和审核记账凭证。第四条复核会计账簿:(一) 各类总账、明细账、辅助账、日记账;(二) 各类台账。如往来台账、职工借支明细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明细、合同付款台账、业务系统收款、成本数据等。各类台账数额应与总账对应科目数额一致。1、 稽核各类财
2、务管理报表、报告:包括纳税计算表、成本计提表、收入结转表。2、 其他稽核内容: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上报上级公司材料等。第五条原始凭证的审核由财务部门分管相应会计科目的会计人员负责,记账凭证的审核、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复核,由具有丰富财务工作经验,熟悉会计循环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财务人员负责。各类财务管理报表、报告、上报上级公司材料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由出纳独立完成的各项会计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的资产盘点工作必须经会计复核。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工作。第六条稽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稽核工作,必须对所检查或审核的事项负责,并在有
3、关凭证、账册簿据上签名或盖章。对电子数据进行检查或审核的,稽核人员可以电子签名代替签章。财务部应对电子数据系统的访问权限进行严格划分管理,稽核人员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权限密码。第七条原始凭证的主要审核内容为:(一) 原始凭证及其所证明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伪造、变造原始凭证的现象。(二) 经济业务事项是否与公司的计划、预算、定额等的要求相符, 其授权是否完整。(三) 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备;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是否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凭证,是否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的凭证是否有有关领导或规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原始凭证抬头是否正确, 若是发票是否符合税务部门要求。(四)
4、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是否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五) 原始凭证是否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六) 各凭证的明细金额是否与汇总金额相符。(七)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审核人员应该将其退还给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按照规定更正、补充;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审核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审核人员在不予受理的同时,还应将其扣留,并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未经审核或审
5、核未能通过的原始凭证,出纳人员必须拒绝办理有关业务。第九条记账凭证的主要审核内容为:(一) 记账凭证的以下内容是否齐备:编制日期,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编制人员签名或盖章。(二) 记账凭证是否根据已经审核并按权限审批的原始凭证编制,其金额与原始凭证的金额是否一致。(三) 记账凭证的填制是否规范,会计科目有无误用,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适当。(四) 记账凭证的编号是否连续。第十条对审核中发现记账凭证不正确、不规范的,审核人员应将其退还给记账凭证的编制人员,要求其更正。未经审核或审核未能通过的记账凭证,一律不能用于记账。第十一条会计账簿的主要复核内容为:(一)
6、会计账簿的设置和启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 会计账簿的登记是否及时,记账是否规范,内容是否与记帐凭证一致。(三) 结账是否及时,各账户余额的结转是否正确。(四)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明细账之间是否相符。第十二条财务报告的主要复核内容为:(一) 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二) 会计报表及附注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三)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会计报表与其附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之间有对应关系的数据是否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是否衔接。(四) 按规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事项是否已经披露。第十三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主要复核内容为:(一) 银行存款余额、企业余额是否分别与银行对账单余额、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一致。(二) 银行未达账项是否真实,企业已收(付)银行未收(付)所对应凭证是否真实。(三) 前期未达账项在本期进账情况是否真实。(四) 有无相同金额的银行收付直接冲抵,未在会计账簿中反映。(五) 有无长期未销的未达账项。第十四条其他会计工作稽核内容应按照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管理办法进行。第十五条经复核发现会计工作不符合规定或不够规范的,稽核人员应提出纠正或规范意见。